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社科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社科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科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调查与对策研究。通过本社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首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

  第三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江泽民同志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首都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理论创新研究。

  第四条 本社科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社科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同时列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第六条 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理论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能为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提供决策参考,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联合申报重点项目。

  第七条 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

  第八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申请本社科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研究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社科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社科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社科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社科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社科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条 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

  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人文社会问题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

  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第十四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

  第十五条 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

  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委托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聘请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立项项目、优先立项顺序及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

  市教委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第十七条 被批准列入本社科计划的项目,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书,是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本社科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

  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

  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

  ㈣委托组织面上项目的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

  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

  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

  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社科计划管理档案;

  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㈩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在实施本社科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

  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

  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社科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

  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

  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在执行本社科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

  ㈠严格履行协议,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

  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

  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㈤按照要求进行科研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本社科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可以终止协议并追缴资助经费,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社科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社科计划项目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㈠图书、资料费;

  ㈡国内调查研究费;

  ㈢文具及计算机耗材费;

  ㈣小型会议费;

  ㈤成果打印费;

  ㈥鉴定验收费;

  ㈦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的劳务酬金;

  ㈧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㈨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二十六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本社科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本社科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本社科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申请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须在协议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要求:

  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

  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

  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的有关报告、资料一般包括:

  ㈠项目《申请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

  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一览表及最终成果一套;

  ㈣应用性、对策性研究成果须有成果使用部门的评价证明;

  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㈥项目信息表。

  第三十二条 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第三十三条 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学术领域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自觉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会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㈠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不足80%;

  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㈣擅自修改《申请书》确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除协议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社科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